燃氣安全無小事 私拉亂接要不得
什么是“私接”
它是指未經(jīng)燃氣主管部門
和天然氣經(jīng)營單位同意
私自連接、改接管道使用天然氣的行為
破壞燃氣設施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,
危害公共安全,
將獲刑罰!
一、存在嚴重安全隱患
天然氣屬于易燃易爆品,爆炸極限低,一旦發(fā)生事故,后果非常嚴重。不僅用戶自己的人身財產(chǎn)受到損失,還將會危及到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。
二、屬于違法行為
1.《刑法》
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、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、交通設施、電力設備、燃氣設備、易燃易爆設備,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2.《城鎮(zhèn)燃氣管理條例》
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;
(二)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;
(三)安裝、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;
(四)擅自安裝、改裝、拆除戶內(nèi)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;
(五)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、儲存燃氣;
(六)盜用燃氣;
(七)改變?nèi)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。
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;
(二)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;
(三)安裝、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;
(四)擅自安裝、改裝、拆除戶內(nèi)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;
(五)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、儲存燃氣的;
(六)改變?nèi)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;
(七)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(jīng)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、維修人員的;
(八)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、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。
盜用燃氣的,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
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侵占、毀損、擅自拆除、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,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三、相關案例
2021年1月12日上午,武漢市武昌區(qū)城管局通報了該市首起居民擅自改裝公共天然氣管道獲刑案例。
2019年1月25日9時許, 武昌區(qū)中南一路居民鄭某聯(lián)系了有管道拆裝工作經(jīng)驗的楊某,對所住居民樓一正在使用中的公共天然氣管道進行拆卸,并安裝連接新管道。因群眾舉報,武昌區(qū)城管執(zhí)法人員及天然氣公司工作人員趕至現(xiàn)場,查實楊某無施工許可,責令停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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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某采取拆卸的方式將天然氣管道破壞
武鋼江南中燃燃氣(武漢)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,被拆卸的供氣管為該居民樓的引入主管道,是正常運行的公共燃氣設備。 楊某拆卸時,管內(nèi)仍有壓力天然氣,期間不可避免有天然氣泄露,嚴重危及公共安全。公司當天及時安排人員對管道進行修復、還原,因處置及時,尚未造成相應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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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公訴機關立案判定,楊某、鄭某的行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條等規(guī)定,對上述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。楊某、鄭某的行為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。 楊某為主要犯罪行為實施者,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;鄭某犯罪較輕,免予刑事處罰。(新聞來源:楚天交通廣播)
枝江天然氣公司呼吁,公共燃氣管道是“紅線”,任何個人、單位或組織,在未經(jīng)許可和采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,不得擅自改動;居民有改造需求可聯(lián)系我公司,由公司安排專人上門指導或改動。
為了您和家人及周圍群眾的生命財產(chǎn),請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要求,確保用氣的絕對安全。對發(fā)現(xiàn)的私拉亂接現(xiàn)象,我司將上報上級主管部門,并依據(jù)《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》相關規(guī)定進行停氣處理。
《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》
第四十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用氣行為,燃氣經(jīng)營企業(yè)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;對惡意欠費的,予以催繳。拒不改正的,在提前24小時通知后,可以對該用戶暫停供氣。安全隱患排除或者欠費結清后,應當及時恢復供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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